第八条集中抽审人员在审阅评价过程中须填写评审底稿,评审完成后形成抽审工作总结。
第三章集中抽审内容和分值确定
第九条集中抽审内容包括鉴证报告形式的规范度、内容的完整度和准确度。
鉴证报告形式的规范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照第五条所述文件在格式和规定要求方面的符合程度。
鉴证报告内容的完整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照第五条所述文件在应披露信息方面的完备程度。
鉴证报告内容的准确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中相关涉税数据、勾稽关系、适用法律法规、引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项目、处理意见和建议、鉴证结论等方面的准确程度。
第十条鉴证报告评审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形式规范度25分,内容完整度25分,内容准确度50分。评审以扣分为主,按评审项目的重要性确定扣分分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评价具体分值和扣分标准详见附件,土地增值税评价的具体分值和扣分标准另附。
第十一条鉴证报告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85分(含)以上、84分-75(含)分、74分-60(含)分、60分以下。
第四章抽审结果的处理
第十二条抽审结果可采取以下递进方式处理:
1、将评审结果告知各税务师事务所。对评审结果差的税务师事务所发送整改提醒函,并酌情纳入年检实地检查,督促其提高鉴证质量和执业水平;
2、公布通报各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质量综合排名,对好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表扬,对差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点名批评;
3、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在集中抽审过程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鉴证业务中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报送行政主管机关,视情节和后果,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2013年8月12日试行。